浅谈法官的着装原则和禁忌 美国成功学家拿破仑•希尔说:一个人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他的心态。正式的、得体的、幽雅的着装能够增加人的自信和积极奋发的、进取的、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现实,处理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规范得体的着装体现了一个人的素养、自尊和品位格调,也是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尊重。法官在执行职务时的着装不仅反映了一个人的个性、文化素养和审美品味,而且代表着法院的形象,体现法律的严肃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法官的着装就是展示个人形象和魅力的第一张精美名片。 浅谈法官的着装原则和禁忌 法官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着装要求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和群众,因此,笔者认为,法官恰如其分的着装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适时原则,即时间原则。应时不是追求时髦,走在时装发展潮流的前沿,而是要求法官的着装必须与穿着的具体时间相吻合,并体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应时原则通常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与时代变化同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着装习俗和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服装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发展变化,法官的着装固然要遵循“相对保守、朴素大方”的原则从而给人以稳重可靠、沉着踏实的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使自己的着装落伍于时代,相反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时代的影子。其次是与四季变化同步。服装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消暑御寒,因此在着装的选择上,任何人都必须随着四季的更移和气候的变化作出适当的改变,使着装冬暖、夏凉、春秋适宜。作为司法机关形象的代表,法官也应当使自己的着装自然而合乎常理。再次是与早、中、晚变化同步。法官要在上班时间与非上班时间以及不同的时刻作出不同的服装选择。上班时间着制式服装、开庭时着法袍,可以体现出敬业意识,切不可为了追求舒适自然而一身休闲装束,否则就会有损法官的形象,因小失大。
二是适地原则。就是要求法官要尽量使自己的着装与自己所在的地点、所处的环境保持和谐与一致,而绝不可以我行我素,使自己的着装与所处的环境格格不入。不论什么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地点,就是进入了一个特定的环境,成为特定环境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时刻,他的一举一动,都必须主动、自觉地与自己所处的环境保持一致。法官的着装必须适地,也就是要与其面临的环境相协调。法官在执行公务时穿制服,除非特殊需要,决不允许穿便装,如开庭时应穿法袍或者制式西服,外出执行要穿制式西服。因为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代表的是法院的形象,维护的是法律的权威,穿制服能给人庄重、威严的感觉,而穿便装则截然不同,往往给人随意、不重视的印象。当然,在非公务场合如休闲在家、度假在外,则可以与常人一样,自由自在的选择合适服装,而不必以正装示人。
三是适制原则,即符合规定。要求法官的着装符合服装的自身规律,做到制度化、系列化、标准化。着装是否适制,往往是着装者自身修养高低的最真切的反映,也是影响他人对着装者印象的重要因素。对于法官的着装,尤其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时的着装,最高人民法院有制度上的要求,主要指四个统一,即面料统一、色彩统一、款式统一、穿着统一,必须严格遵守。如穿制服时,不允许敞怀,不允许穿西服背心,穿单排三粒扣西服时,仅扣中间一粒或者中上两粒扣子,而穿单排两粒扣西服时,只扣上一粒扣子;衬衣只能是白色;制式领带打好后,其长度恰好到达皮带扣,大小徽章要端正的别在西服领口的扣眼上。同时,着装时还要注意全身的协调,使衣、裤、鞋、袜、包等色调一致,相互呼应,只有各个部分有机的、协调的整合在一起,才有整体的美感。
浅谈法官的着装原则和禁忌 法官着装除了要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当特别注意避免着装上的禁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穿。主要是春夏、秋冻制服搭配混乱,服装与鞋袜配套不恰当。因不同季节的服装式样、颜色、面料等都有许多差异,特别是深色西服配穿凉鞋、浅色皮鞋或者鞋袜色调反差太明显,都会让人感觉不协调。二是脏臭。由于服装不能及时得到清洗、熨烫和保养,看上去就会皱皱巴巴,油污、汗迹、污迹比较明显,甚至会发出异味,让人掩鼻。整天穿着脏兮兮的衣服会给人窝囊邋遢、消极颓废、不修边幅的感觉。因此,穿脏衣服上班不仅会败坏单位和个人的形象,而且也不是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三是破露。虽然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穿着残破不堪的服装审判案件。特别是在办公场所穿露胸、露背、露腰的服装,都容易给人留下不良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