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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议,将《江苏省农民合作社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
今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这是我国农业专业合作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我省农业高度市场化、国际化,特别是农业出口创汇位居全国第六,但农民组织化程度仅有18%。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未真正得到落实。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大约占1/3,在民政部门及各地农工办登记备案的仅有1/3,还有1/3既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未在各地民政部门和农工办注册登记。
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苏北、苏中、苏南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分别占61%、21%、18%。全省6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运转正常、真正发挥作用的只有1/3左右。 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偏小、实力较弱,生产的农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不高,带动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的较少,能参与国际竞争的更少。
根据这些情况,李文等43位代表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江苏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的议案”,希望重点体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二是突出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展农民合作社;三是突出政府指导、扶持与服务,优化农民合作社发展环境;四是突出规范发展、持续发展,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对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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